代理人無權轉委託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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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人無權轉委託的規定是什麼?

代理人無權轉委託的規定是什麼?

接受委託人所委託的事務的人(受託人),又將所接受的委託事務委託他人辦理,就就是轉委託。為防此受託人濫用轉委託的權利,通常委託人在委託書上將是否允許受託人轉委託直接明示。

委託代理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託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沒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應當在事後及時告訴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對自己所轉託的人的行為負民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託他人代理的除外。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三條【受託人親自處理委託事務】受託人應當親自處理委託事務。經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可以轉委託。轉委託經同意或者追認的,委託人可以就委託事務直接指示轉委託的第三人,受託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轉委託未經同意或者追認的,受託人應當對轉委託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是,在緊急情況下受託人為了維護委託人的利益需要轉委託第三人的除外。

二、受託人有轉委託權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有轉委託是受託人應當親自處理委託事務,經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可以轉委託。

轉委託經同意的,委託人可以就委託事務直接指示轉委託的第三人,受託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轉委託未經同意的,受託人應當對轉委託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受託人為保護委託人的利益需要轉委託的除外。

轉委託的權限和期限不得超過原委託權限和期限。

是指代理人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在必要時將代理事項的一部或全部轉委託第三人代為實施的行為,又稱“復代理”。受轉託人稱為“復代理人”。

轉託代理的條件

1.必須是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

2.復代理人的代理權不能超過原代理人的代理權。

3.轉委託應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事後由被代理人追認。

受託人有轉委託權的特徵

委託人接受代理後,為了被委託代理人的利益需要,將其享有的代理權的全部或一部分轉委託給他人行使的行為民法稱之為轉委託,也叫復代理。復代理既可以將代理人代理權限內的全部事項委託復代理人,也可以將其中部分事項委託復代理人,復代理人實施的代理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直接歸被代理人承擔。在復代理關係中,存在原代理人和復代理人兩個代理人,亦存在原代理人的代理和復代理人的代理兩層關係,所以不同於一般的代理。轉委託有如下特徵:

(1)委託人行使的是代理人的權限,同時,原代理人並不因此而喪失代理權。

(2)委託不同於共同代理的情形。

(3)委託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託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沒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應當在事後及時告訴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對自己所轉託的人的行為負民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託他人代理的除外。

在現實生活中很多事情自己不能親自處理是可以委託他代為辦理的,例如申請專利、辦理行政事宜等等,受託人要在委託的範圍內行使權利。在復代理關係中,存在原代理人和復代理人兩個代理人,亦存在原代理人的代理和復代理人的代理兩層關係,所以不同於一般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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