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登記錯誤離婚應該怎樣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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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結婚登記錯誤離婚應該怎樣辦理

結婚登記錯誤離婚應該怎樣辦理

登記結婚行為是一種行政確認行為,因登記審查不嚴而造成的無效婚姻,理所當然的應當由登記機關自行糾錯,撤銷錯誤登記。

在這種救濟途徑下,行政訴訟應當作為行政自行糾錯的後置程序,即當受害人在行政機關不願意撤銷結婚登記的情況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結婚登記,法院審查相關登記材料的基礎上,可以做出撤銷登記的判決,以達到法律和事實的統一。

在行政救濟途徑中,除行政機關自行糾錯外,提起行政救濟主體也因錯誤登記類型的不同而加以區分,代領結婚證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濟的只能是被代領人,冒領結婚證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濟的只能是被冒領者,騙婚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濟的只能是被騙一方。

二、民事訴訟救濟途徑

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確認婚姻無效或撤消“欺詐”婚姻,法院在受理後,應審查無效情形,進行確認。

代領結婚證的,應根據受害方意志進行撤消;冒領結婚證的,應確認無效,通知行政機關予以撤銷登記;騙婚的,除認定婚姻無效,通知行政機關依法撤消外,還要通知司法機關,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三、登記意義

中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這一規定説明:

⑴進行登記是結婚必經的法定程序。

⑵進行登記是結婚唯一的法定程序。

⑶實行結婚登記制度,是嚴格執行民法典,保護婚姻關係的需要。

⑷實行結婚登記制度,可以提高當事人的法制觀念 ,進法制宣傳教育和社會道德教育,減少糾紛,維護安定團結,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雙方一旦合法登記的,受到我國的法律保護。這類夫妻雙方在生活中應履行復議責任,對雙方的夫妻的人身進行保護。我國的民政部門還應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對這類人員的身份信息和身體進行檢查,符合我國登記結婚的才能夠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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