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起訴離婚中債務的承擔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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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二次起訴離婚中債務的承擔是怎麼規定的?

第二次起訴離婚中債務的承擔是怎麼規定的

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的債務,應當用共同財產清償,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應首先清償共同債務,清償後的餘額,由夫妻雙方協商分割,如果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應在離婚時協商確定清償責任,如果協商分割不成或協商確定清償責任不成的,可訴請人民法院判決。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如無特別約定,則適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對共同債務都有清償的責任,而且是一種帶連責任。對於這種連帶清償責任,不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之間無權自行改變其性質,對債權人而言顯然不利。應當將共同債務人之間的這些約定,視為內部約定,而不能向外主張對抗其他的債權人。

二、哪些是夫妻個人債務?

1、夫妻一方或雙方的婚前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是基於夫妻關係的確立為前提的,如果沒有夫妻關係,便談不上什麼夫妻共同債務。婚姻關係建立前,夫妻雙方是彼此獨立的沒有法律聯繫的民事主體,任一方所舉之債當然是其個人債務。

2、婚內約定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正如婚前個人債務可以通過約定而使之成為夫妻共同債務一樣,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共同生活所負的共同債務也可以約定為個人債務。但是,這種約定不得以逃避債務為目的,否則該約定是無效的。而且,夫妻將共同債務約定為個人債務的效力只對夫妻雙方內部而言,該約定不能對抗第三人,除非有證據證明第三人明知或同意該約定。如果有證據證明第三人明知或同意該約定,夫妻仍應就該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無論是否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夫妻任一方對自己的個人財產有完全的獨立支配的權利。因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從事經營所負的債務理應為一方的個人債務,除非夫妻明確約定為共同債務。

4、夫妻一方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人所負擔的債務。

在夫妻家事代理權範圍外,對外負債應由夫妻雙方合意而產生,夫妻一方擅自舉債的行為與夫妻的對方沒有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不符合連帶債務的特徵。如果夫妻一方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人而產生債務,則該債務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5、夫妻一方因侵權行為或犯罪行為所產生的債務。

侵權行為或犯罪行為對受害人的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害,必然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6、管理或成就夫妻一方個人財產時所負的債務

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論是自己管理還是委託他人管理,又此產生的債務顯然屬於一方的個人債務。因為該債務是基於一方的個人財產而產生,該財產的利益為一方所獨自享有,根據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夫妻另一方不享有財產權利,當然不用承擔因管理財產而生髮的債務。

7、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或擅自以夫妻共同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所發生的債務。

債務的承擔不會因為是第幾次起訴離婚就有什麼不一樣的了,既然是第2次起訴離婚的,那也應該總結一下第1次起訴離婚的一些經驗。但哪些屬於個人債務或者哪些屬於夫妻債務,法律上雖然有規定,具體還是要讓夫妻兩個人結合自己的情況進行區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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