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中對債務承擔的約定效力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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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協議離婚當中都離不開離婚協議書,夫妻可以在當中對於共同財產、債務以及子女撫養等問題進行協商約定。不過,有一定需要大家注意離婚協議中對債務承擔的約定效力是怎樣的呢?這才是很多人比較關心的問題,下面本站小編就來問介紹。

離婚協議中對債務承擔的約定效力是怎樣的

離婚協議中對債務承擔的約定效力是怎樣的

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上對債務的分割只能在夫妻雙方之間產生法律效力,而不能以此來對抗債權人,不具有對外法律效力。債權人仍可以以夫妻雙方為共同被告來主張自己的債權。

我國對夫妻財產製度採取法定財產製與約定財產製兩種形式。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適用法定財產製,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按照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我國《民法典》第1089條明確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婚姻法>解釋(二)》第25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因此,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上對債務的分割只能在夫妻雙方之間產生法律效力,而不能以此來對抗債權人,不具有對外法律效力。債權人仍可以以夫妻雙方為共同被告來主張自己的債權。

法律允許夫妻在離婚的時候對共同債務的承擔問題進行約定,但這個約定一般只是一種對內協議,對外是不能對抗債權人的。也就是説,此時要是債權人要求離婚夫妻中的任何一方還債的話,那麼也是必須要進行清償的,之後可以按照協議約定向另一方進行追償。希望本站小編蒐集的文章,能夠對你的生活有所幫助,感謝你的閲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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