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失蹤一年了男方能起訴離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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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失蹤一年了男方能起訴離婚嗎

一、女方失蹤一年了男方能起訴離婚

一方失蹤如何離婚?對於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可以起訴到原告住所地的法院,不論下落不明人出走時間的長短,法院均應受理,按照普通程序進行審理;如果原告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轄。法律文書是用公告方式送達的。這類案件結案時間會相對較長,一般來説,加上公告期至少需要六個月。

法院公告送達後,被告仍未找到,就要缺席判決。但判決結果並不是一定要判決離婚,人民法院還要審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原告還應當向法院提交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如果一方(被告)下落不明或失蹤滿兩年的,人民法院會判決離婚;對於下落不明或失蹤未滿兩年,又沒有其它證據證明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的,人民法院會判決不準離婚。

1、只審理判決離婚事宜,而對夫妻共同財產既不做審查,也不做判決。

2、只對財產進行簡單審查,主要是根據原告的陳述來確認,而不做具體核實,也不做分割處理。

3、對財產做出明確判決,對下落不明當事人所享有的部分作為子女撫養費判給主張離婚的當事人一方。

二、一方失蹤如何離婚

1、去哪離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需要什麼材料

向法院起訴離婚需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民事起訴狀兩份、結婚證複印件、身份證複印件、共同財產清單、孩子的出生證明、對方失蹤的證據、其它證據材料等法院所需的其它材料

3、什麼情況能夠與失蹤人員離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2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2條之規定,在“一方被宣告失蹤”或“一方下落不明滿2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的兩種情形時,法院一般會判準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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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孩子的撫養費怎麼辦

因對方已失蹤,所以無法要求對方像正常的情況一樣支付撫養費,撫養孩子的一方可要求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9條的規定,判令將失蹤方的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在女方失蹤長達一年的時間之後,作為男方其實多數都有想要離婚的念頭,但由於此時失蹤之後並不能找到對方人,因而也不清楚這樣的情況是否可以離婚。其實按照法律中的規定,在這樣的情況下男方可以起訴離婚,而起訴的法院一般就是自己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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