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失蹤起訴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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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失蹤起訴離婚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説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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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失蹤一年了男方能起訴離婚嗎

一方失蹤如何離婚?對於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可以起訴到原告住所地的法院,不論下落不明人出走時間的長短,法院均應受理,按照普通程序進行審理;如果原告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轄。法律文書是用公告方式送達的。這類案件結案時間會相對較長,一般來説,加上公告期至少需要六個月。

法院公告送達後,被告仍未找到,就要缺席判決。但判決結果並不是一定要判決離婚,人民法院還要審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原告還應當向法院提交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如果一方(被告)下落不明或失蹤滿兩年的,人民法院會判決離婚;對於下落不明或失蹤未滿兩年,又沒有其它證據證明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的,人民法院會判決不準離婚。

1、只審理判決離婚事宜,而對夫妻共同財產既不做審查,也不做判決。

2、只對財產進行簡單審查,主要是根據原告的陳述來確認,而不做具體核實,也不做分割處理。

3、對財產做出明確判決,對下落不明當事人所享有的部分作為子女撫養費判給主張離婚的當事人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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