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小孩需要滿足哪一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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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孩子的手續如下:
(1)申請。收養人,送養人和有識別能力的被收養人須共同到收養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證機關提出書面或口頭申請.申請時須提交單位介紹信,本人身份和户籍證明.收養人的申請書成立收養的協議書有識別能力的收養人的同意書以及嬰兒的出生證,縣以上醫院的不育,絕育證明等證件.
(2)審查。公證人員向當事人詢問或到當事人所在單位,街道和羣眾中進行調查,弄清楚當事人提供的各種證件是否真實,合法收養當事人是否符合條件,成立收養是否確係當事人自願,收養人有無不良動機及收養人的經濟和健康狀況等.
(3)辦證.經審查後,凡符合收養條件的,應予辦理收養公證,製作公證書,證明收養成立。
收養孩子的條件如下:
1、無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年滿30週歲;
5、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週歲以上;
6、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週歲。

收養小孩需要滿足哪一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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