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孩子要滿足的條件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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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收養孩子要滿足的條件都有哪些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條規定,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收養人的條件。

第一千零九十八條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是指收養人既沒有親生子女,也沒有養子女和繼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是指收養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身體、智力、經濟、道德品質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撫養和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能夠履行父母對子女應盡的義務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傳染病。

(四)年滿三十週歲。包括30週歲本數在內。夫妻共同收養,則必須雙方都年滿30週歲。

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同意共同收養。

第一千零九十七條規定,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

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

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

第一千一百零二條規定,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

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九條規定,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條第三項、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三項、第一千一百零二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

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

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關於收養孩子要滿足的條件這是由《民法典》明確規定的,其中不管是收養人還是被收養人,甚至是送養人都是需要滿足規定條件才行。而在符合了條件之後,建立合法的收養關係還需要辦理收養登記或者進行收養公證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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