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如何領養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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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領養孩子的,按以下程序進行:
1、收養人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遞交申請書,申請書的具體內容應寫明收養的目的,對被收養人人格、人身等各方面合法權益的保證及其他事項;
2、收養人提供相應的材料;
3、對經審查合格的收養人發給《收養證》,自收養登記之日起收養關係成立。經法定收養登記程序的收養關係,受法律保護。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週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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