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領養孩子 - 領養孩子的條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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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如果要領養孩子除了要符合一些相關規定外,還要辦理領養的手續。在辦理領養手續時,需要收養人出具相關的證明材料、一共必要的身份證明等。那麼,如何領養孩子,領養程序是什麼?需要什麼相關材料?本站為您解答。

如何領養孩子,領養孩子的條件和程序

一、收養人的條件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收養人應同時具備的條件為:

(1)無子女。所謂“無子女”是指收養人既沒有親生子女,也沒有養子女和繼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所謂“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是指收養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身體、智力、經濟、道德品質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撫養和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能夠履行父母對子女應盡的義務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所謂“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傳染病。

(4)年滿30週歲。所謂“年滿30歲”,是包括30週歲本數在內。夫妻共同收養,則必須雙方都年滿30週歲。

2、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同意共同收養。

3、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

4、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

二、領養登記的辦理程序

1、提交收養材料。

收養關係當事人應當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成立收養關係的登記手續,並提交相應的收養材料。

夫妻共同收養子女的,應當共同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一方因故不能親自前往的,應當書面委託另一方辦理登記手續,委託書應當經過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證明或者經過公證

2、審查

收養登記機關收到收養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後,應當自次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審查時,收養登記機關可以進行有關的調查、對當事人進行必要的詢問,調查應當製作調查記錄,詢問應當製作詢問筆錄。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登記機關應當在登記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滿60日,棄嬰、兒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認領的,視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公告期間不計算在登記辦理期限內。

3、發證

經審查,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為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發給收養登記證,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對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並對當事人説明理由。

三、辦理領養要登記需要的材料

1、收養人的收養申請;

2、收養人的身份證和户口簿;

3、收養人所在地派出所的證明,證明收養人無犯罪記錄;

4、收養人所在單位的證明,證明有收入,有經濟條件收養;

5、收養人所在街道居委會或村委會的證明,證明是當地居民,有收養要求;

6、收養人的體檢,證明身體健康,有條件撫養孩子;

7、如果收養福利院的孩子,需要給福利院交一定的孩子撫養費。

本文介紹了辦理領養時所需要的材料、領養條件以及辦理流程。收養人必須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到當地計生辦開婚育證明,再向所在地民政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才能領養。在具體領養案例中所涉及的相關法律問題需向專業法律機構諮詢。本站可為您提供相關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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