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簽訂合同生效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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贍養簽訂合同生效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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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言道:養兒方知父母恩。贍養父母是為人子女應盡的義務,不僅僅是人情常理而已。現實生活中,卻經常出現就贍養簽訂合同的情況,那麼此時就產生了疑問:贍養簽訂合同生效麼?今天,本站的小編就具體向大家講解一下關於贍養合同的效力問題,希望對您瞭解該問題有所幫助。

一、關於贍養義務的法律屬性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二、相關的法律規定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條規定,“經老年人同意,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贍養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和老年人的意願。”依據該規定,子女之間是可以就贍養義務進行分擔,達成贍養義務分擔協議的。由於贍養的目的是為了父母愉悦的生活,因此法律硬性規定,子女提出的贍養方案是要徵得父母同意的。

三、關於子女間訂立的各自贍養一方父母的協議無效

贍養協議系子女之間為贍養父母訂立的協議,屬於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合同,常存在於兩名以上子女的家庭中。此種分別贍養協議,實質上免除了子女對一方父母的贍養義務,與法律規定的子女均有贍養義務相違背,屬無效約定。協議認定無效必然涉及無效後的處理,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被認定無效原則上應該相互返還因履行合同取得的財產,此種做法顯然與贍養協議具有的特殊身份屬性和人情倫理相悖。為化解此種危機,我國有學者認為,可以將此類協議作為部分有效和部分無效合同認定,已經履行的視為有效,而應該履行但進行分割的贍養義務約定則視為無效。

四、關於相關的贍養人、撫養人不履行贍養、撫養義務的解決辦法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等權利。”第二十四條規定,“贍養人、扶養人不履行贍養、扶養義務的,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老年人組織或者贍養人、扶養人所在單位應當督促其履行。”第七十四條規定,“老年人與家庭成員因贍養、扶養或者住房、財產等發生糾紛,可以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其他有關組織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通過上文的介紹,現在我們對於贍養簽訂合同生效麼的這個問題已經有了一定的認知了。總而言之,關於贍養問題簽訂合同法律規定需要經過老人的同意才能有法律效力,但是由於法律規定的太過寬泛,其實在司法實踐中,會出現多子女分別贍養一方父母的情形,還簽訂了相關的合同,結果法院判決無效,所以關於贍養簽訂合同的效力問題仍然值得進一步探討。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三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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