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法第四條第三項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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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法第四條第三項的內容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被收養。
《收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七條 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
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收養法第四條第三項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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