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登記屬於行政確認行為嗎?
一、收養登記屬於行政確認行為嗎?
是的。行政確認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對行政相對人的法律地位、法律關係或有關法律事實進行甄別,給於確定、認定、證明(或證偽)並予以宣告的具體行政行為。例如工商行政機關進行企業登記,公安機關進行户口登記,公證機關依當事人的申請進行的公證行為,交通警察部門對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技術監督部門對於產品質量是否合格的認定等,都屬於行政確認。
二、收養的分類
(一)合法收養
婚後五年以上不育,女方年滿三十週歲以上,需收養子女,經人口計生局批准後方可收養,否則為非法收養。
1、收養子女需以下材料:
(1)審批表一式兩份;
(2)單位(或社區)婚育證明,且負責人簽名;
(3)男女雙方申請;
(4)結婚證複印件及原件;
(5)男女雙方户口簿複印件及原件;
(6)兩個縣區以上醫院不能生育的證明。
(二)非法收養
未經人口計生局批准,非法收養子女,需給養子(女)報户,需以下材料:
1、男女雙方單位(或社區)出具的證明(寫清婚姻、生育或未生育的情況,已收養子女的姓名、性別、收養時間),並加蓋街道(鄉鎮)計生辦公章;
2、婚後未生育過子女者,需提交兩個縣區以上醫院不能生育的證明;
3、持男女雙方的證明及不能生育的證明(已生育過子女的只需男女雙方證明)由計生局局長簽字後到辦公室辦理收養子(女)的報户的有關手續。
三、收養手續辦理程序
(一)收養人應提交:
1、居民身份證、户口本及其複印件;
2、要求收養子女的申請書(主要內容包括:收養目的、有無子女、本人經濟狀況、有無撫養能力以及不虐待、不遺棄被收養人的保證等);
3、婚姻狀況證明(已婚者提交結婚證,未婚者提交未婚證明,離婚者提交離婚證明,喪偶者提交配偶死亡證明)及其複印件;
4、收養人本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或所在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婚姻、家庭、年齡狀況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的證明;
5、計劃生育辦公室出具的婚姻、子女狀況證明;
6、縣以上醫院出具的不孕(不育)診斷證明;
7、事實收養公證應出具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共同生活多年的證明材料,如是撿拾的棄嬰應出具撿拾棄嬰的證明材料。
8、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子女的,應提供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證明,華僑收養的提供華僑身份證明。
(二)送養人應提交:
1、夫妻雙方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婚姻狀況證明、户口本、居民身份證及其複印件;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子女情況和送養人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證明;
2、社會福利機構為送養人的,需提交經該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名同意送養的書面文件;
3、孤兒的監護人有監護資格的證明和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及户口本、居民身份證及其複印件。
(三)被收養人的户口證明或出生證明及其複印件。
(四)特殊收養應提交:
1、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證明;
2、達到法定婚齡的,提交婚姻狀況證明、户口證明或居民身份證及其複印件;
3、被收養人有配偶的,提交配偶同意其被收養的書面意見。
(五)收養人、送養人雙方訂立的書面協議。
收養登記的話則需要進行收養人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收養關係手續,並且提供所有相關材料,收養登記機關對收到的材料進行形式與實質考察後,進行公告。因此,收養人只有在登記後,才具有法定條件上的收養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