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婚姻登記無效的行政案件是合法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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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確認婚姻登記無效的行政案件是合法的嗎?

確認婚姻登記無效的行政案件是合法的嗎?

確認婚姻登記無效的行政案件是屬於合法的;婚姻無效是指當事人雙方不具法定結婚條件或沒有履行法定結婚程序而締結的婚姻,不產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

根據《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實施)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確認婚姻無效時要注意什麼?

(一)當事人依行政程序主張無效應注意以下的問題:

1、出於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原因,不符合法定要件而予以登記的,當事人有依行政程序主張無效的請求權。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駁回請求時,當事人可以依照行政複議程序申請複議,也可依訴訟程序提起行政訴訟。

2、當事人的結合並未辦理婚姻登記的,不能依行政程序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應由訴訟程序處理。

3、出於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原因,不符合法定要件而予以登記的,當事人不應被賦予依行政程序主張婚姻無效的請求權,而只能作為事實和證據的來源,在當事人主動要求糾正錯誤時,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查明屬實後,應依職權撤銷結婚登記,宣佈婚姻無效,並收回結婚證,只有這樣才能維護結婚登記制度的嚴肅性。

(二)當事人依訴訟程序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時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人民法院在判決婚姻無效時,應同時對子女和財產等問題一併處理,與確認婚姻效力不同的是,子女和財產等問題的處理,既可採用判決的方式,也可採用調解的方式。

2、人民法院在審理有關扶養、繼承等案件過程中,如發現屬於無效婚姻的,應當依職權確認其婚姻無效,並在判決中予以宣告。由於婚姻是否有效,直接關係到當事人能否以配偶的身份行使權利的問題,因而,即使有請求權人並未提出確認婚姻無效的請求,人民法院也應當主動地否認違法婚姻的取力。

3、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訴訟,應當以判決的方式結案。無論確認為婚姻無效,或是駁回原告請求確認婚姻有效,都應以判決的方式而不應以調解的方式結案。因為,法律規定的有關婚姻成立的要件是強制性的規範,當事人之間的結合是否具有婚姻的效力,只能根據客觀事實依法認定,不能依據當事人的主觀意願而定。

4、在處理有關婚姻效力糾紛的案件時,不能因雙方當事人對本屬無效的婚姻沒有爭議就不加追究,在由利害關係人提出的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訴訟中,當事人雙方應均處於被告的訴訟地位。

綜合上面所説的,婚姻無效本就是由法院來進行宣佈,而對於確認無效婚姻的情形只要與法律條款相符合,並有合法的證明材料,那麼就是屬於合法的,對於無效的案件自始無效,但作為雙方所存在的財產還有孩子的撫養權是可以按婚姻法的條款來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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