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領養孩子的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一、外國人領養孩子的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有關條款, 外國人可在中國收養子女。領養者須符合下列條件:
1、無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子女的能力;
3、年滿三十週歲;
4、有配偶者須夫妻共同收養,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孩,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相差四十週歲以上;
5、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如果收養孤兒或殘疾兒童,則不受1、3、5條的限制。
二、外國人在華收養子女,須提供下列證明:
1、收養申請書(內容包括收養目的和不遺棄、不虐待被收養者的保證);
2、身份證明(包括出生、國籍證明);
3、婚姻狀況證明;
4、職業和經濟狀況證明;
5、健康證明;
6、有無受過刑事處罰記錄證明;
7、符合收養人居住國有關現行民法典規的證明;
8、家庭情況調查報告。
如果收養夫婦中有一個不能前往中國辦理手續,另一人可根據由其簽字的委託書代為辦理。
三、作為送養人,應具備的條件是:
1、必須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的生父母。但父母對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可能的不受此限制。
2、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自己子女。但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不受此限制。繼父母收養繼子女的也不受此限制。
3、如果被收養人是沒有父母的孤兒,其監護人可作為送養人,但必須徵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如果被收養人是無監護人的孤兒,社會福利機構可以作為送養人。
4、生父母送養子女,須父母共同送養。但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如果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
在我國明確的規定外國人領養孩子的條件主要包括當事人確實無子女,並且已經年滿30週歲,而且只能收養一名子女,有撫養和教育被收養子女的能力等。外國人在華收養子女的話,需要提供相關的證件,比如説收養申請書,婚姻狀況證明,職業和經濟收入,健康證明等這些有效的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