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養孩子的條件和手續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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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生活當中,因為各種各樣的因素夫妻之間膝下無子的話,並且也符合國家的相關規定,也是可以領養孩子的。現如今大家對於領養的概念,不僅僅侷限在可以領養社會福利機構當中的一些孤兒,有些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話,也可以將孩子送養。但是決定領養孩子的話就需要知道國家對於,領養孩子的條件和手續是怎麼規定的?

領養孩子的條件和手續是怎麼規定的

領養孩子的條件和手續是怎麼規定的?

領養孩子的條件:

根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的規定,領養孩子的規定:

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週歲。

第一千零九十九條 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條第三項、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三項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條規定的限制。

華僑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條 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名子女;有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收養孤兒、殘疾未成年人或者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一條 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應當夫妻共同收養。

第一千一百零二條 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

第一千一百零三條 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並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條第三項、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三項、第一千零九十八條和第一千一百條第一款規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四條 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應當雙方自願。收養八週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第一千一百零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係當事人願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

收養關係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第一千一百零六條 收養關係成立後,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被收養人辦理户口登記。

手續:

帶上材料到民政部門登記,收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一)收養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二)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並應當提交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其中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人還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的證明;

(二)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收養繼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父或生母結婚的證明。

送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送養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組織作監護人的,提交其負責人的身份證件);

(二)送養時應當徵得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的,並提交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社會福利機構為送養人的,並應當提交棄嬰、兒童進入社會福利機構的原始記錄,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或者孤兒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

監護人為送養人的,並應當提交實際承擔監護責任的證明,孤兒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或者被收養人生父母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對被收養人有嚴重危害的證明。

生父母為送養人的,並應當提交與當地計劃生育部門簽訂的不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協議:在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其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撫養人有特殊困難的證明。

其中,因喪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單方送養的,還應當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證明;子女由三代以內同輩旁血親收養的,還應當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或者經過公證的與收養人有親屬關係的證明。

被收養人是殘疾兒童的,並應當提交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該兒童的殘疾證明。

首先如果想要領養孩子的話,領養孩子的必須符合沒有子女,已經年滿30週歲,有撫養能力等相關條件的,才可以依法領養孩子。另外需要提交的手續包括身份證明,婚姻狀況證明,職業和經濟狀況證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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