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解除收養關係公證要什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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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理解除收養關係公證要什麼材料

辦理解除收養關係公證要什麼材料

解除收養關係公證,是指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收養人與送養人或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解除養父母子女權利義務關係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活動。養父母與成年子女申請辦理解除收養公證應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户口簿、居民身份證;

(二)收養公證書或收養協議書;

(三)户口簿、居民身份證;

(四)收養協議書或收養公證書;

(五)養子女年滿10週歲以上,應有同意解除收養關係的意思表示。

(六)解除收養關係協議書。

解除收養關係協議書的內容主要包括成立收養關係的時間,解除收養關係的原因,雙方解除收養關係的意願,對共有財產分割的意見,以及是否要給予必要的財產補償。

養父母提出與未成年子女解除收養關係,須經送養人同意。生父母提出解除收養關係的,須經養父母或養子女同意。從福利院收養的,在其成年並具有獨立生活能力以前,養父母一般不得要求解除收養關係。要辦好收養公證,首先收養要符合我國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係當事人願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

收養關係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二、不能辦理解除收養關係公證的情形

根據我國等相關法律的規定,以下情況不能申辦解除收養關係公證:

(一)收養人與有行為能力的被收養人有一方不同意的;

(二)無行為能力的被收養人的生父母有一方不同意的;

(三)收養人與被收養人有一方患有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喪失勞動能力並在經濟方面完全依靠被收養人維持生活的;

(五)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被收養人其生父母死亡並無其他監護人的收養人。

解除收養關係的,公證並不是必要的程序,但有的人可能會選擇辦理公證,肯定也是有自己的考慮,而在具體辦理解除收養關係公證的時候,也是需要提供相應的材料,而當事人最好也先了解清楚此時的程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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