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收養公證書如何辦理 - 需要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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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收養關係是指滿足了法律規定的收養條件,但是沒有按照規定辦理收養手續。現實中,有的人為加強事實收養的法律效力,而選擇進行公證,那麼該如何辦理事實收養公證書呢?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解答。

事實收養公證書如何辦理,需要哪些材料?

一、事實收養公證書辦理需要的材料

(一)辦理事實收養公證,收養人應當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1、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證和被收養人的近期免冠黑白照片若干張;

2、提交收養子女的申請書(內容包括:收養目的、有無子女、有無撫養能力、本人經濟狀況,以及不虐待、遺棄被收養人的保證等);

3、狀況證明及複印件(未婚的需要提交未婚的證明、已婚的需要提交結婚證書、離婚的需要提交離婚證書、喪偶的需要提交配偶死亡證明書);

4、職業和經濟狀況證明 (由收養人工作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無工作單位的由其住所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

5、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身體健康證明;

6、提交收養人與送養人訂立的書面收養協議;

7、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需提交收養人與送養人的親屬關係證明。

(二)辦理事實收養公證,送養人應當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1、被收養人的生父母作送養人的(包括已離婚的),需提交生父母雙方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子女情況證明及送養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證和不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再生育子女的證明(該項證明需經計劃生育部門同意);

2、因喪偶或一方下落不明由被收養人的生父或生母單方作送養人的,由送養人單方提交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子女情況證明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證,並提交配偶死亡或下落不明、死亡配偶的父母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3、被收養人的父母均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由被送養人的監護人作送養人時,必須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有監護能力的證明、被收養人的父母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證明、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以及對被收養人有嚴重危害的證明;

4、被收養人的父母均已死亡, 由監護人作送養人的,需提交其生父母的死亡證明、本人有監護權的證明、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證,以及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5、對查找不到生父的非婚生子女, 其生母單方作送養人,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户口簿、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並説明單方送養的原因;

6、社會福利機構為送養人的,需提交經該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名同意送養的書面文件。

如果被收養人是14週歲以上的應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證明或者華僑身份證明;達到法定婚齡的,提交婚姻狀況證明、户口證明或者居民身份證及其複印件;被收養人有配偶的,提交配偶同意其被收養的書面意見。

二、如何辦理事實收養公證書

辦理收養公證,由收養人或被收養人住所地公證處管轄。

收養人和送養人首先要向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公證處收到公證申請後,應當按收養關係形成時的有關規定和條件進行審查把關,確認收養關係是否真實、合法。經審查確認事實形成的收養關係真實合法的,應當依法出具公證書。收養關係自當事人達成收養協議或公證書確認或公證書確認的收養事實形成之日起成立。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一百零五條 【收養登記、收養公告、收養協議、收養公證、收養評估】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係當事人願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

收養關係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第一千一百零六條 【被收養人户口登記】收養關係成立後,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被收養人辦理户口登記。

在辦理事實收養關係公證的時候,需要當事人提交一定的材料,不同的主體所需要提交的材料是不同的,各位可以從上文中進行了解。而根據規定辦理事實收養公證的是在收養人或被收養人住所地公證處辦理。上文中小編給出的信息可能不夠完善,您可能還需要更細緻、更全面的解決方案,如果您對該問題還有什麼疑問,敬請諮詢我們本站網的律師,為您進一步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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