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同居期間共同債務認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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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於同居共同債務應該要怎麼樣來進行認定呢?

在同居期間共同債務認定是怎樣的

(1)如果所欠下的債務原因是為了同居的兩個人生活當中或者生產當中所需要的。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當中有指出,如果男女雙方在同居的時候,其中一方為了兩個人的生活需求也就是為了保護兩個人生活當中的共同利益而去借錢,那麼就可以認定為借錢的目的是為了讓兩個人更好的進行同居的生活,這樣子的情況下所借的錢形成了債務是屬於同居的共同債務。需要注意的是,同居的兩個人在借錢的時候,不管是以自己的名義還是以兩個人的名義,如果滿足上面的説法都是形成同居共同債務的。

(2)相反的,如果是同居的兩個人在進行同居生活之前已經借錢形成了債務,並且所形成的債務對於兩個人的同居生活沒有任何幫助的,也就認定為這個債務和同居生活是沒有任何關係的,這樣子借錢形成的債務是借錢方的個人債務,並不可以認為是同居共同債務。而在兩個人已經進行同居之後,同居兩個人的其中一方去借錢所欠下的債務和同居的兩個人的同居生活沒有任何關係的,這樣子借錢所欠下的債務也是屬於個人債務,由借錢方個人承擔償還

特別需要注意的一點是,如果同居的兩個人所欠下的債務是為了撫養彼此之間共同的子女,這樣子的債務也會歸為同居共同債務,但是所欠下的債務是為了撫養各自的子女,這樣子的債務並不能歸為同居共同債務,而是屬於個人債務。

所以要進行同居期間共同債務的認定,必須要有相關的證據來證明所欠下的債務是為了同居的生活生產,如果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是不可以認定為同居共同債務的。

2.在認定為同居共同債務之後,對於這個債務要怎麼進行償還呢?

(1)在兩個人進行同居的時候,因為共同生活開銷而產生的債務,當屬於同居共同債務,要由同居的兩個人一起來進行償還,如果債權人只是要求借錢的這一方來進行償還,而不對另一方作出要求,但是因為這個債務歸屬為同居共同債務,即使另一方再沒有收到償還要求的情況下也是要跟借錢方一起承擔債務的。

(2)兩個人在進行同居的時候,因為需要舉辦婚禮而欠下的債務也會按照雙方同居的共同債務來處理,那麼就應該由雙方一起來償還。

(3)但是對於一些特殊情況,就可以只由其中一個人來對債務進行償還,例如,同居的兩個人對於所欠下的債務自行進行分配,通過書面的形式約定好個人來承擔相應的債務;又或者是同居的兩個人,其中的一方沒有經過另外一方的同意,籌集資金進行生產經營,但是生產經營之後所獲得的經濟利益,並沒有用到兩人的同居生活當中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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