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間共同債務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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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間共同債務認定

同居,是指兩個相愛的人暫時居住在一起,現一般用於異性之間。同居跟結婚不一樣,結婚是獲得了法律的承認的夫妻關係,是不可以隨便解除關係而必須要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認的一種行為,也沒有任何法律保障。在同居期間男方和女方可以隨時提出分手終止關係。在我國現行法上,非法同居分為無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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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間共同債務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見》第11條明確規定,“解除關係時,同居期間為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關係,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那麼,同居期間一方以個人名義向他人借款,要認定為同居期間雙方的共同債務,必須有證據證明借款是用於同居雙方的生產、生活。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這方面的證據應當由債權人負責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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