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離婚子女應該如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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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實婚姻離婚子女應該如何判決

事實婚姻離婚子女應該如何判決

我國所有子女適用相同的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及相關司法解釋,子女撫養權分配一般遵循如下原則:

1、兩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的,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優先考慮:

(1)已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其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嚴重疾病。

4、雙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對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二、法律依據: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三條

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想要爭奪這類撫養全的當事人應積極的提供案件證明。證明自身更有利於撫養這類子女,子女如在10歲以上的,還應考慮這類子女的意願。如子女想要和自己生活的,人民法院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判處這類撫養權益的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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