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事實婚姻幾年自動判決離婚?

來源:法律科普站 3.21W

一、無事實婚姻幾年自動判決離婚?

無事實婚姻幾年自動判決離婚?

我國現行法律中沒有自動判決離婚離婚一説,並且男女雙方之間沒有事實婚姻。我國的民事法律規定,任何人都是有婚姻自由的,若是不想與其他人建立婚姻關係,需要婚姻當事人主動提出離婚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

1.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關係對待。

2.離婚後雙方未再婚,未履行復婚登記手續,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一方起訴“離婚”的,一般應解除其非法同居關係。

3.已登記結婚的一方又與第三人形成事實婚姻關係,或事實婚姻關係的一方又與第三人登記結婚,或事實婚姻關係的一方又與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實婚姻關係,凡前一個婚姻關係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無論其重婚行為是否構成重婚罪,均應解除後一個婚姻關係。前一個婚姻關係的一方如要求處理離婚問題,應根據其婚姻關係的具體情況進行調解或者作出判決。

二、分居多久可以自動離婚

根據我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規定,分居2年是法定離婚的條件之一,我國沒有自動離婚的規定。

夫妻提出離婚的法定理由之一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這是指夫妻因分居而提出的法定的離婚理由,這條法定的離婚理由由兩個必備要件組成,缺一不形成法定的離婚理由。

(一)兩個必須要件是:

1、因感情不和;

2、分居滿兩年的。

通常是夫妻分居兩年,但並不僅此一個條件。只要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就應判決離婚。《民法典》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的情形為: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夫妻分居有兩種類型:

第一種是因客觀原因造成的,如夫妻倆分別在兩個城市工作,沒有同居的條件,這種夫妻分居的情形,不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即是夫妻分居時間滿兩年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提出離婚的理由。

第二種是主觀原因造成的,如婚姻基礎不牢固,婚後沒有培養起夫妻感情而分居滿兩年的,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離婚的理由。

若是男女雙方之間建立婚姻關係之後,並沒有發生關係,對於此類沒有事實婚姻關係的民事主體,若是夫妻雙方之間沒有任何一個人主動提出離婚請求,那麼法院就不能判處離婚。這是由於我國法律並沒有關於自動離婚的相關規定。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