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的離婚應該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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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實婚姻的離婚應該怎麼處理

事實婚姻的離婚應該怎麼處理

事實婚姻如雙方要離婚必須到法院起訴。要提供雙方何時開始同居生活的相關證據,這樣法院才能依法認定是否構成事實婚姻,以及婚姻關係的起始時間,再進一步認定哪些屬於婚內的共同財產,並依法進行分割。如果證明不了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那通常難以認定為事實婚姻。此時,法院會要求雙方補辦婚姻登記,補辦以後,按離婚程序處理;不進行補辦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二、什麼是事實婚姻

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羣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兩性結合。事實婚姻是相對於合法登記的婚姻而言的,事實婚姻未經依法登記,本質上屬於違法婚姻,但考慮到我國的現實國情,為了維持一定範圍內的,特別是廣大農村人口婚姻關係的穩定,國家對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雙方之間的關係有條件地予以認可,這就產生了“事實婚姻”這一概念。

三、事實婚姻的構成要件

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要件:

1、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佈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3、同居雙方《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佈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女二十);

(2)雙方自願結婚;

(3) 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四、事實婚姻與非法同居的區別

1、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都具有共同終身共同生活的目的,而非法同居的男女雙方不具有這種終身共同生活的目的。

2、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備公開的夫妻身份,而非法同居的男女雙方往往具有陷落性,臨時性,不具有公開性。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均無配偶,有配偶的則為事實重婚,非法同居的範圍要比事實婚姻寬。

事實婚姻是沒有進行婚姻登記的,人為主觀認定的婚姻,但為了維持部分農村人婚姻關係的穩定,我國也給予認可。事實婚姻的離婚就有所差異,需要到法院才能辦理,並且對財產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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