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事實婚姻該如何辦理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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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事實婚姻該如何辦理離婚?

對事實婚姻該如何辦理離婚

1、事實婚姻雙方當事人可通過先補辦登記後協議離婚,或者訴訟離婚的方式,實現離婚的目的。在雙方當事人對離婚、離婚後的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事宜能夠達成一致的,可通過按照婚姻法規定,辦理結婚登記,然後再行協議離婚。或者一方當事人起訴至人民法院,訴訟離婚。

2、男女雙方不存在合法婚姻關係,也就沒有離婚這一説,所以男女雙方的同居關係自行解除就可以。

3、單純就解除同居關係提起訴訟的,法院不予受理。但也有一種情況下法院會受理,那就是在訴訟中涉及男女雙方的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糾紛,法院將對其進行依法審理。

二、【法律依據】

1、《婚姻法》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2、《婚姻法解釋(一)》第四條 男女雙方根據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係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

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 審理事實婚姻關係的離婚案件,應當先進行調解。經調解和好或撤訴的,確認婚姻關係有效,發給調解書或裁定書;經調解不能和好的,應調解或判決准予離婚。

三、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

對於事實婚姻如何離婚的問題,以時間為界限可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1)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即符合結婚的法定年齡、無婚姻法禁止結婚的情形,將按事實婚姻處理。

2、一般而言法院會先行調解,經調解和好或撤訴的,法院將確認其婚姻關係有效,發給調解書或裁定書;經調解不能和好的,將判決准予離婚。

3、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法院會讓當事人去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4、單純就解除同居關係提起訴訟的,法院不予受理。但也有一種情況下法院會受理,那就是在訴訟中涉及男女雙方的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糾紛,法院將對其進行依法審理。

綜上所述,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單純解除同居關係的案件,如果事實婚姻解除涉及雙方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等問題,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人民法院對於此類案件,應當先進行調解,經過調解撤訴或者和好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婚姻關係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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