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子女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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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規定,事實婚姻子女由雙方協商處理;協商不成時,應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應由母方撫養,如父方條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撫養。子女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徵求子女本人的意見。一方將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養,須徵得另一方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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