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與再婚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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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重婚與再婚的區別是什麼?

重婚與再婚的區別是什麼?

再婚是第一次婚姻關係解除後,建立新的婚姻關係。重婚是同時存在多個婚姻關係。二婚不是法律上的概念,重婚是法律上的概念。

重婚分為民法上的重婚和刑法上的重婚。民法上的重婚導致婚姻無效,刑法上的重婚導致重婚罪。民法上的重婚注重形式要件,即是同時存在兩個登記婚姻。刑法上的重婚強調實質要件,即是同時存在兩個婚姻事實,不以登記為要件,只要雙方以夫妻相稱並且公開。

二、重婚罪與非罪的界限

重婚是封建主義婚姻制度的產物,是剝削階級腐化享樂思想在婚姻關係上的表現。在社會裏,重婚是不允許的。但是,在市場經濟體制建立與逐步健全的今天,重婚觀念很嚴重。所謂“大款”養“二奶”已非常普遍。重婚是一個非常複雜的現象,在處理重婚案件時,罪與非罪的界限往往難以區分。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區分重婚罪與非罪的界限。

1、要區分重婚罪與有配偶的婦女被拐賣而重婚的界限。拐騙、販賣婦女的犯罪相當嚴重。有的婦女已經結婚,但被犯罪分子拐騙、販賣後被迫與他人結婚,在這種情況下,被拐賣的婦女在客觀上儘管有重婚行為,但其主觀上並無重婚的故意,與他人重婚是違背其意願的、是他人欺騙或強迫的結果。

2、要區分重婚罪與臨時姘居的界限。姘居,是指男女雙方未經結婚而臨時在一起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不構成重婚罪。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1月27日在《關於如何認定重婚行為問題的批覆》中指出:“如兩人雖然同居,但明顯只是臨時姘居關係,彼此以‘姘頭’相對待,隨時可以自由撤散,或者在約定時期屆滿後即結束姘居關係的,則只能認為是單純非法同居,不能認為是重婚。”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重婚的判罰處理情況,當事人只要存在重婚的行為的,即在婚姻存續關係中再次與他人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在一起生活的,就可以構成重婚罪,但再婚一般是屬於合法的婚姻關係,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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