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他人重婚或同居的區別在我國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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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社會,很多老百姓都知道如果結婚之後事肯定不能與其他人同居的,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還有一個法律上的概念就是重婚,其實許多人對於重婚與同居都不太瞭解,那麼與他人重婚或同居的區別在我國是怎樣的?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與他人重婚或同居的區別在我國是怎樣的?

一、與他人重婚或同居的區別在我國是怎樣的?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的行為,有時亦指因上述行為而形成的違法婚姻。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者與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的行為,有時亦指因上述行為而形成的違法婚姻。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者與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

重婚是違反一夫一妻制的結合,禁止重婚是近、現代各國立法的通例,我國《婚姻法》明令禁止重婚,任何人都不得同時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配偶,一切公開的或變相的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的結合都是非法的。構成重婚須具備兩個要件:重婚是違反一夫一妻制的結合,禁止重婚是近、現代各國立法的通例,我國《婚姻法》明令禁止重婚,任何人都不得同時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配偶,一切公開的或變相的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的結合都是非法的。構成重婚須具備兩個要件:

(一)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己存在有效的婚姻關係。如果雙方之間均沒有婚姻關係的存在,是未婚、離婚或喪偶的人,不能構成重婚。一方或雙方雖有婚姻關係,但其婚姻己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亦不能構成重婚。對於無效婚姻或可撤銷婚姻的當事人,在其婚姻未經法定程序宣告無效或撤銷之前,仍屬於有配偶的人,若與他人結婚,構成重婚。(一)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己存在有效的婚姻關係。如果雙方之間均沒有婚姻關係的存在,是未婚、離婚或喪偶的人,不能構成重婚。一方或雙方雖有婚姻關係,但其婚姻己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亦不能構成重婚。對於無效婚姻或可撤銷婚姻的當事人,在其婚姻未經法定程序宣告無效或撤銷之前,仍屬於有配偶的人,若與他人結婚,構成重婚。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包括兩種形式:一是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這為法律上的重婚;二是雖未經結婚登記,但又與他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這為事實上的重婚。現實生活中基本上是事實上的重婚為重婚的主要表現形式。(二)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包括兩種形式:一是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這為法律上的重婚;二是雖未經結婚登記,但又與他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這為事實上的重婚。現實生活中基本上是事實上的重婚為重婚的主要表現形式。

二、同居不等於重婚。

重婚是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以夫妻名義長期共同生活,對重婚做實質意義上的理解有兩種,一是法律上的重婚,既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是自己雖沒有配偶,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登記結婚;二是事實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雖未與他人登記結婚,但與他人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或者是自己雖沒有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重婚罪必須體現出有配偶者,登記結婚或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明知他人有配偶。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的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的行為,構成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要件有三個:有配偶者;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重婚與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其區別很明顯:(一)重婚是觸犯刑律的行為,而後者僅是違反婚姻法的行為;(二)構成要件不同,前者要求公開以夫妻名義長期同居;(三)主觀目的不同,前者是以結婚、以組成一個家庭為目的,後者是以滿足生理或心理上的某種需求,同居者與其配偶仍然保持夫妻關係;(四)受到制裁程度不同,前者受到刑法制裁,後者受到婚姻法制裁,要承擔賠償責任。

首先小編必須要告訴大家的是重婚和同居兩者是不一樣的,同居的並不一定會構成法律上所規定的重婚,只能説同居是重婚的一種在現實生活中表現的形式。具體可以諮詢一下當地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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