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的一方不領結婚證算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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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的一方不領結婚證算重婚罪

一、結婚的一方不領結婚證算重婚罪

在有配偶的情況下,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即便沒有結婚證,依然構成重婚罪。首先,儘管1994年2月1日以後,我國《婚姻法》不再承認事實婚姻,但並不意味着法律徹底不承認事實婚姻。《刑法》中就明確規定,有配偶而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即便沒有到民政部門登記,仍然可以認定為重婚。其次,事實婚姻與非法同居是不同的。其區別主要有以下兩點。

1,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2,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也就是兩個人不但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還被周圍的羣眾所公認。只要符合以上兩個條件,即可認定為事實婚姻。所以即便沒有結婚證,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依舊算重婚罪。

二、重婚罪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係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係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係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

《刑法》分則條文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對於婚外情一方,重婚罪肯定是要判刑的,即使是拘役,也屬於刑事處罰。對於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也是觸犯刑法的。也就是説,對於那些情願做婚外情的第三者的,也可能觸犯刑法,受到刑事處罰。

我國的婚姻當事人在辦理這類案件時,應積極的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進行辦理,收集這類案件的證據。我國的司法機關和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實際情況和法律規定,對這類案件進行審理,判處婚姻當事人的違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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