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因果關係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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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犯罪因果關係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刑事犯罪因果關係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刑法》中的因果關係的具體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 從司法實踐看,刑法中的因果關係主要有以下一些形式:

1、一行為直接而合乎規律地引起特定的危害結果。

2、一行為在危險狀態或特定條件下造成一定的危害結果。

3、一行為加上被害人的行為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

4、兩行為前後連接導致危害結果發生。

5、數行為共同作用而導致發生危害結果。

6、中斷的因果關係。某種危害行為引起或正在引起某種危害結果,在這一過程中介入異常因素而發生另一危害結果。

二、因果關係的特殊表現形式

(1)行為在特定條件下導致結果發生。如毆打行為與被害人患有疾病等特異體質的情況(如脾腫大、心臟病、高血壓、白血病、血小板缺少症)相遇,發生死亡結果。

(2)行為與被害人行為相遇,導致結果發生。如私設電網遇到被害人鑽電網觸電身亡。

(3)兩行為相接導致結果。如甲強令工人乙違章作業而造成事故,甲強令司機乙違章駕駛而發生交通事故,甲教唆乙殺人而致人死亡等。

(4)數行為共同作用導致危害結果。如甲某投放一份未達致死量的毒藥,乙某也投放一份未達致死量的毒藥,在甲、乙投放的毒藥總量共同作用下導致死亡結果;數人共同毆打一人致死等。因為採取因果關係客觀説,只承認具有追究刑事責任客觀基礎的地位,相應擴大了認定因果關係的範圍,所以,上述情況雖然有些奇怪,通常認為有因果關係。

三、認定因果關係時應注意的幾個方面

(1)因果關係只是研究某種行為是否某種結果的原因,即所研究的是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而不是對行為與結果本身的研究;由於危害行為本身具有法定性,故不能以因果關係的認定取代對危害行為本身的認定。

(2)因果關係是一種客觀聯繫,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行為人是否認識到了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結果,不影響對因果關係的認定;因果關係又是一種特定條件下的客觀聯繫,不能離開客觀條件認定因果關係,行為人是否認識到了特定條件,不能左右對因果關係的認定。

(3)一個危害結果完全可能由數個危害行為造成,因此,在認定某種行為是某種危害結果的原因時,不能輕易否認其他行為同時也是該結果發生的原因;反之,一個危害行為可能造成數個危害結果,所以,在認定某種行為造成了某一危害結果時,也不要輕易否認該行為同時造成了其他危害結果。

(4)在行為人的行為介入了第三者或被害人的行為而導致結果發生的場合,要判斷某種結果是否是行為人的行為所造成時,應當考察行為人的行為導致結果發生的可能性的大孝介入情況的異常大小以及介入情況對結果發生作用的大小。

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只是行為人對危害結果承擔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矗行為人是否真正承擔刑事責任,還必須查明其主觀上是否有罪過。因此,不能把具有因果關係與承擔刑事責任混為一談。

因果關係的複雜性由對應刑事案件的複雜性所決定,因果關係表現為一個原因造成一種結果,一個原因引起多種危害結果,多個原因造成一個危害結果,多個原因造成多個危害結果。因果關係表現形式的理清在法官的公正審判,當事人的權利維護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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