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銷集資詐騙的具體表現形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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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銷集資詐騙的具體表現形式是什麼?

生活中、短信詐騙、電話傳銷、街邊遇傳銷組織困擾,這些只是我們生活中遭遇詐騙的普遍現象,還有一些我們不熟知卻引起巨大危害的詐騙手段,如傳銷集資詐騙,這種詐騙手段藉助其豐富的經驗手段與組織完備的團隊建設陷害了無數人羣,你對它到底瞭解多少呢?

一、傳銷集資詐騙的具體表現形式

1、虛構客觀上並不存在的企業或企業計劃並許以優厚的紅利為誘餌以詐騙投資者或是合法成立的公司、企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未經批准,採取隱瞞事實真相、編造謊言、重金利誘等手段進行集資詐騙。他們利用空殼公司的名義,一般謊稱要做大買賣,利潤回報率高,現在繼續資金的擴大規模。然後找相應的人員充當他們的合作人,讓周圍的人上當,詐騙這些參與人的資金。

2、 利用民間“合會”的方式進行集資詐騙。

合會本來是一種民間信用的互助方式,一般有發起人(會頭)邀請若干人(會腳)參加,約定每個月或是每個季聚會,每次交一定的匯款,輪流讓一個人使用。“這種集資形式一旦與“詐騙手段”相結合,往往成為不法分子進行集資詐騙的極好方法,即會頭在標取會款後攜款潛逃或不交付得標會員而非法侵佔。

3、 利用多層次傳銷等複雜的營銷形式進行集資詐騙。

傳銷是直銷的一種,其中的多層次傳銷是指產品既不經過批發環節,也不需要店鋪經營而直接送到消費者手中的一種營銷形式。在一定程度上面降低經營成本,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要是變質成為被讓人利用起來進行非法集資的話,就會脱離合法性,構成非法集資罪。

4、 設立地下銀行,地下錢莊非法集資,這種組織無健全的財會制度,一般也無其他的經營項目,所利用的手段就是“販錢”一方面通過高息大量吸收存款,另一面通過高利貸彌補差額。在經營不善的情況下,旺旺是靠拆西牆,補東牆。 以上就是主要的非法集資的手段,其他的還有擅自發彩票或是基金會等,社會大眾在投資的時候,一定要理性的看待,考察清楚後在把您的辛苦錢投入,免得讓別人乘虛而入,要是,遇到了這種情況,要通過的合法的手段,維護合法的權利。

二、非法集資詐騙的特徵

1、詐騙手段具有特殊性。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12月16日《關於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曾規定,集資詐騙罪的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採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虛構集資用途”一般表現為行為人虛構客觀上並不存在的企業或者企業發展計劃,而且是對投資者具有誘惑力的投資少、見效快、收益高的所謂項目。“以虛假的證明文件”一般表現為行為人往往以所謂政府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資信證明等欺騙投資者,“以高回報率為誘餌”,往往表現為行為人許諾的利益往往遠遠高於國家限定的利息標準。

2、行為方式具有特殊性。

集資詐騙罪在行為方式上必須以“非法集資”的形式出現。根據《解釋》的規定,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有權機關批准向社會公眾非法募集資金的行為”,一般表現為以吸引公眾投資入股或者高息吸收公眾存款等方式向社會籌集款項,具有明顯的融資性。

3、被騙對象的公眾性和廣泛性。

集資詐騙行為人為非法佔有儘可能多的資金,一般事前不會設定具體的、不變的欺騙對象,而是採用大張旗鼓、較大規模、甚至是通過新聞媒體大造輿論的方式,將其虛構的事實向社會廣為傳播,以便讓更多的公眾或者單位受騙。因此,集資行為面對社會公眾是集資詐騙罪的重要特徵。如果行為人僅指向具體的特定個人或者單位的,一般不構成本罪。以集資為名詐騙特定範圍的人員,例如熟人的,一般也不宜以集資詐騙罪論處,構成犯罪的,可以合同詐騙罪或者詐騙罪定罪。

基於以上兩大點,我們對傳銷集資詐騙也有了一些瞭解,其藉助特殊的手段對投資者行騙以達到籌資的目的,行騙手段較為隱蔽不易被識別,但其也具有着較易識別的特徵,即具有明顯的融資性,投資者可以根據這個特徵來識別判斷組織融資的合法性,同時也要輔助其他手段來提高投資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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