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於民事責任的有哪些表現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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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屬於民事責任的有哪些表現形式?

屬於民事責任的有哪些表現形式

1、停止侵害。

停止侵害主要用於對知識產權(商標專用權等)和人身權(姓名權、肖像權等)的侵害。

2、排除妨礙。

排除妨礙主要用於對財產所有權、經營權、承包權、使用權、相鄰權的保護。

3、消除危險。

消除危險主要用於自己的財產和人身可能由於其他人的經營活動或財產管理不善而帶來的危險。

4、返還財產。

返還財產廣泛適用於財產被他人非法佔有的情況。

5、恢復原狀。

恢復原狀主要是用於侵佔他人財產時的一種責任形式。

6、修理、重作、更換。

修理、重作、更換主要是用於標的物的質量不合格時採取的民事責任形式。

7、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是在民法中最普遍使用的一種。無論是侵權責任或違約責任都可以賠償損失。

8、支付違約金。

這種責任形式只適用於違約責任。

9、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主要適用於對名譽權、其他人身權利的侵犯和對知識產權的侵犯。

10、賠禮道歉。

二、民事糾紛的訴訟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八十九條 【分期履行債務的訴訟時效】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四條 【訴訟時效中止的情形】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第一百九十五條 【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六條 【不適用訴訟時效的情形】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總的來説,民事責任的表現形式非常多,但具體要承擔哪些民事責任,需要根據民事糾紛的詳細情況分析。在民事糾紛中,如果對方拒絕承擔民事責任,被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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