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事實婚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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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認定事實婚姻關係?

如何認定事實婚姻關係?

認定事實婚姻的條件有以下幾個: 事實婚姻的男女都無配偶,有配偶則構成事實重婚; 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 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

其實,在我國的現行法律中,已經沒有事實婚姻的這一説法。根據最高法的相關司法解釋,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之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二、事實婚姻的解除條件

事實婚姻的解除尚沒有統一的標準,我們認為既然事實婚姻與登記婚姻具有同等效力,就應同等對待,即事實婚姻的解除也需要通過法定方式[即行政手段(到民政部門)或訴訟手段(到人民法院)。在實踐操作中,民政部門往往不會受理事實婚姻的協議離婚請求,所以解除事實婚姻關係最好是到法院(即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事實婚姻當事雙方,或一方,對婚姻法,對婚姻登記條例不夠重視,不夠尊重,所以有條件登記,也不願意去登記。

承認事實婚姻,不等於鼓勵不登記。所以,事實婚姻與登記婚姻,不應該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否則,要登記何用?

有鑑於此,法律對事實婚姻的保護,應當是有限的,以促使那些不願登記的人,早日登記,以維護婚姻登記制度的權威性。事實婚姻可以自行協商解除,有爭議的,到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綜合上面所説的,事實婚姻就是屬於沒有合法的登記結婚而同居在一起所存在的婚姻狀況,但這隻針對於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對於之後的婚姻法裏已不存在這個法條,同樣也不會承擔事實婚姻的存在,所以,必須要登記結婚才能算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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