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起訴時限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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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起訴時限是怎麼規定的?

一、 重婚罪起訴時限是怎麼規定的?

沒有明確規定,在發現犯罪事實後就可以起訴處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行政訴訟只有起訴期限的耽誤,沒有起訴期限的中斷。只有在起訴期限內提起訴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才有權對其進行司法審查。超過起訴期限起訴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只能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在立案受理時沒有查明,但在審理過程中查明已超過起訴期限的,人民法院應該裁定駁回起訴。

二、起訴期限的相關情況

(1)關於中斷

《民法通則》第140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可見訴訟時效可以多次中斷,多次重新計算訴訟時效期間。而對於起訴期限卻沒有這樣的規定,起訴期限也不可能因當事人向行政機關提出要求而重新計算。

(2)關於中止

《民法通則》第139條規定:“在訴訟期間最後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3條規定“由於不屬於起訴人自身的原因超過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提起訴訟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這條規定雖然沒有明確是起訴期間的中止,但從本質上來説與訴訟時效的中止是一至的,只不過兩者有一個區別是,訴訟時效中止的原因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最後6個月內,才產生中止的法律效力。而關於起訴期限的規定沒有這樣的限制。

(3)關於延長

《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第169條規定“權利人由於由於客觀的障礙在法定訴訟時效期間不能行使請求權的,屬於137條規定的‘特殊情況’”

《行政訴訟法》第40條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的10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 《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3條規定“由於不屬於起訴人自身的原因超過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訴訟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

起訴的期限是基於實際的重婚罪情況而定的,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重婚罪是屬於親告的範圍,應當堅持不告不理的原則,法院還需要重婚的犯罪事實進行合法的調查取證,並根據掌握的相關犯罪證據來進行合法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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