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行政不作為起訴期限規定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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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行政不作為起訴期限規定是怎麼樣的?

對行政不作為起訴期限規定是怎麼樣的?

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解釋》第三十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兩年。”該《解釋》第四十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對其他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公安機關對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為三十日,經批准可延長三十日,即最長期限為六十日。《解釋》第三十九條規定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申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不履行的,可以提起訴訟。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是對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起訴期限為三個月,《解釋》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是行政相對人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涉及其他行政行為的提起訴訟最長的起訴期限為五年,而本案不屬於該規定的情形可以排除。在本案中,譚某申請被告履行法定職責,而被告在接到報警申請後雖然受理登記,但未在最長辦結案件的期限六十日內作出處理或答覆,當然就更談不上告知當事人的訴權或起訴期限。而《解釋》第四十一條就明確規定了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兩年。《解釋》第三十九條雖然沒有明確規定行政不作為類的起訴期限,結合法律和司法解釋對行政作為類的規定,可按比照類推的原理,適用《解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

行政不作為,亂作為已經成為了現在公權力機關的一個標籤,才人們的印象裏面,似乎政府官員就是這樣的形象,現實中如果有遇到行政不作為的情況的,應當及時向法院起訴,爭取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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