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重婚罪一方起訴離婚是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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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重婚罪一方起訴離婚是否支持

一、犯重婚罪一方起訴離婚是否支持?

犯重婚罪起訴離婚法院一般都會支持的,我國現行《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感情確已破裂”作為準予離婚法定條件。

因此,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是根據夫妻雙方當事人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為依據來判決離婚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與服刑人員離婚的程序是怎樣的?

1、服刑人員配偶之離婚請求通常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在判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時,需要綜合考慮婚姻基礎、婚後感情、婚姻現狀及有無和好可能等多方面因素。除了婚姻法第32條明確規定的四種情形外,一方被判處長期徒刑也是法官判決准予離婚的一種重要的法律依據(高法解釋第11條)。通常情況下,只要對方被判處有期徒刑,其配偶的離婚請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2、管轄法院的選擇。對服刑人員提起的民事訴訟,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民訴法第23條第1款第4項),離婚糾紛屬於比較普通的民事案件,當然應當遵照此規定。本案中,原告陳某的住所地在西城區,故,向西城區人民法院起訴是正確的。

3、與服刑人員離婚,訴訟程序的特殊性。一般而言,北京市各級法院系統審理離婚案件時,當事人很難通過一次訴訟解決問題;多數案件需要經過2次或以上的訴訟。而與服刑人員離婚,一般一次起訴就可以解決問題。立案後,法官會選定時間前往監獄開庭,有時候僅僅需要取得調查筆錄。這種做法大大方便的當事人,可謂得民心之舉。

在發現對方構成重婚後不單純的是向人民法院請求婚姻關係,民事法院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如果發現另一半是構成重婚罪了的話,因為重婚涉嫌刑事犯罪,所以很有可能會把案件移交給公安機關,像這種情況可以直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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