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五年後起訴要財產法院是否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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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五年後起訴要財產法院是否會支持

一、離婚五年後起訴要財產法院是否會支持?

離婚五年後起訴要財產法院有可能不會支持,因為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二、婚內可以要求分割共同財產嗎?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1、一方有隱匿、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實踐中,夫妻共同財產往往不是夫妻共同掌管,而是由一個人掌管。因此,一方有上述行為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分割夫妻財產。

2、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夫妻一方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治療,急需大量的醫藥費,夫妻也有共同財產,但是另外一方就是不同意而且控制財產,這種情況下,一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要求分割夫妻財產。

三、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是什麼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起訴分割財產的這件事情不能是心血來潮,説要起訴,第二天直接就到法院去遞交訴訟狀的,在向法院遞交訴訟狀的時候要考慮清楚很多問題,就説這麼長時間之內對方可能又組建了新的家庭,和前妻之間的共有財產的具體數字早就已經很難界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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