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出庭作證對案件事實的影響大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81W

一、證人出庭作證對案件事實的影響大嗎?

證人出庭作證對案件事實的影響大嗎

1、證人出庭作證對案件事實的影響不是特別大,影響是有限的。口供和證人證言不可以定罪。因為證人始終是案件的第三者,證人證言永遠不等同於當事人的承認。因此,證人證言的效力是有限的,而且這有限的效力也要經過法官的認證,達到內心確信,才能成立,證人在作證時,其證言往往包含一些假性事實,即一些猜測,推斷或評價性的東西。

法官在判斷證人證言時,要將證人證言中的假性事實予以拋棄,保證案件的客觀情況,才能予以慎重定案。只有具有作證能力的人,並通過合法程序獲得的證言,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經控辯雙方質證、法庭查證屬實的,證人證言應當作為定案的根據。

2、何正確認定被告人的口供的證明力,直接關係到對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關係到司法公正,意義重大。就口供而言,由於絕大多數情況下口供都是直接證據,因此認定了口供,就等於認定了基本的犯罪事實。對於如何認定口供有如下三種情況:

1)法律規定,孤立的口供,未經查證和查證不實的口供當然不具有證據效力。

2)關於查證屬實的口供的證據效力。依法獲取的口供一經查證屬實,當然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但是應當看到,對口供的查證過程,同樣是一個收集其他證據,審查判斷所收集的證據的過程,審查口供的真實性必須有足夠的其他證據,口供作為一種對案件事實有直接證明作用的證據,根據邏輯規則,其自身在不能證明自身真實性時,亦即喪失了獨立證明案件事實的可能性。

二、不認罪可以定罪嗎?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根據上述規定,不認罪,沒有口供,或者説零口供,只要有客觀證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排除合理懷疑,照樣可以依法定罪量刑。反過來説,只有口供,沒有其它客觀證據,或者其它證據不足的,即使被告人認罪,也不能定罪量刑。

總之,案件的整個調查方向或者法官在定罪量刑的時候,不會因為證人證言的一句話,就推翻了公安機關之前所有的調查工作。加上現在我國的證人出庭作證制度也不是特別的完善,所以,執法機關一般在一開始就要確認,沒有證人作證也能定罪。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