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同居定義是什麼 - 有哪些法律後果
一、非法同居定義是什麼
非法同居,現在應當稱為——非婚同居,是指男女雙方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羣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一種同居行為。
法律概念:
1、同居是指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而公開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所形成的社會關係。
2、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這是典型的同居關係。
3、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即重婚同居。
4、公開的同居關係之外又與他人公開同居生活,即二重同居。
二、非法同居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一條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
1.1986年3月15日《 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前,沒有配偶的男女(男男、女女),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羣眾也認為是 夫妻關係 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起訴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 事實婚姻 關係;如起訴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
2.自民政部新的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 施行之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關係對待。
3.離婚後雙方未再婚,未履行復婚登記手續,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一方起訴“離婚”的,一般應解除其非法同居關係。
4.已登記結婚的一方又與第三人形成事實婚姻關係,或事實婚姻關係的一方又與第三人登記結婚,或事實婚姻關係的一方又與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實婚姻關係,凡前一個婚姻關係的一方要求追究 重婚罪 的,無論其重婚行為是否構成重婚罪,均應解除後一個婚姻關係。前一個婚姻關係的一方如要求處理離婚問題,應根據其婚姻關係的具體情況進行調解或者作出判決。
5.審理事實婚姻關係的離婚案件,應當先進行調解。經調解和好或撤訴的,確認婚姻關係有效,發給 調解書 或裁定書;經調解不能和好的,應調解或判決准予離婚。
6.人民法院在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案件時,對違法情節嚴重的,應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則、《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和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的民事制裁。
三、非法同居有哪些法律後果
1.婚姻法第32條第3款第1項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另一方可以據此提出離婚。
2.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3.人民法院在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案件時,對違法情節嚴重的,應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則、《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和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的民事制裁。
社會生活中,非法同居的現象很多,尤其是現在的通訊網絡不斷的發展,雙方通過網絡認識並交往,但是對於對方的具體情況確不瞭解,如對方結婚並進行隱瞞,最後會對雙方家庭都造成很大的傷害,因此,在交往同居前,一定要對基本的婚姻狀況和犯罪背景進行了解,以防自己的人生安全受到威脅。如您想要了解更多的信息,可諮詢本站網,我們將竭誠為您解答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