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軍婚罪與重婚罪的區別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7.32K

破壞軍婚罪與重婚罪的區別是什麼?

作為兩種典型的破壞婚姻的行為,由於軍人的特殊性,破壞軍婚罪和重婚罪總是困擾着許多人。並且還有許多人對此二者不太能區分。那麼,破壞軍婚罪與重婚罪的區別是什麼?為此,小編在下文中整理了該問題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破壞軍婚罪與重婚罪的區別是什麼?

兩者之間存在着一定的競合關係,但其仍有着以下本質區別:

1、行為方式不盡相間。本罪具有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結婚兩種方式;而後罪則僅表現為與他人結婚這一種方式。

2、主觀認識內容不同。本罪不僅認識到對方必須是他人的配偶,而且還必須意識到對方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非一般人的配偶,否則即不可能構成其罪;而後罪在主觀上則分為兩種情況:其一,對有配偶的人而言,只要其意識到與配偶的婚姻關係還未解除或者消失;其二,對沒有配偶的人而言,則只要認識到對方是他人的配偶即可,並不要求對方是某種具有特定身份人的配偶。

3、行為所指向的對象不同。本罪同居或結婚指向於現役軍人的配偶;而後罪的對象是指向於非現役軍人的配偶,即包括已結婚的人,又包括未結婚的人。而本罪的對象必須是已經與現役軍人結了婚的人。

4、所侵犯的客體不同。本罪所侵害的是現役軍人的婚姻關係;而後者則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5、對方構成犯罪的性質不同。本罪的對方即現役軍人的配偶,除非行為人亦是現役軍人的配偶,構成犯罪的,亦不是本罪,而是他罪即重婚罪;而後罪的對方,構成犯罪則與行為人的犯罪屬於同一種質的犯罪,即都是重婚罪。在實踐中客觀上雖然存在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結婚的事實,但究竟怎樣定罪,則要結合主體、主觀認識內容認真分析,不能一概都以本罪論處:

(1)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結婚,但不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不能以本罪論處。如果知道是有配偶的人即屬他人的配偶,與之結婚的,可構成重婚罪。如果根本不知道其屬有配偶的人,則不構成犯罪。

(2)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與之同居或結婚,行為人構成本罪,現役軍人配偶如果構成犯罪,則應根據情況具體定罪:

一方面,行為人如果是現役軍人的配偶,即現役軍人的配偶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結婚,雙方都明知,構成犯罪,都構成本罪。一方明知對方是現役軍人的配偶,一方不明知的,則明知的一方構成本罪。不明知的一方要麼構成重婚罪,要麼不構成犯罪。如果都不明知對方是現役軍人的配偶,則應根據情況定重婚罪或無罪。

另一方面,行為人如果不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結婚,現役軍人的配偶構成犯罪,應是重婚罪,而不是本罪。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關於破壞軍婚罪與重婚罪的區別是什麼的詳細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簡單來説,兩者之間在行為方式等五方面有明顯不同。如果您對此還有其他疑問,您還可以諮詢本站網軍婚和重婚的相關律師。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