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軍婚罪與重婚罪的界限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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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軍婚罪與重婚罪的界限是:
1、行為方式不同。
破壞軍婚罪具有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結婚兩種方式;而後罪則僅表現為與他人結婚這一種方式。
2、主觀認識內容不同。
破壞軍婚罪不僅認識到對方必須是他人的配偶,而且還必須意識到對方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非一般人的配偶,否則即不可能構成其罪;而後罪在主觀上則分為兩種情況:其一,對有配偶的人而言,只要其意識到與配偶的婚姻關係還未解除或者消失;其二,對沒有配偶的人而言,則只要認識到對方是他人的配偶即可,並不要求對方是一種具有特定身份人的配偶。
3、行為所指向的對象不同。
破壞軍婚罪同居或結婚指向於現役軍人的配偶;而後罪的對象是指向於非現役軍人的配偶,即包括已結婚的人,又包括未結婚的人。而破壞軍婚罪的對象必須是已經與現役軍人結了婚的人。
4、所侵犯的客體不同。
破壞軍婚罪所侵害的是現役軍人的婚姻關係;而後者則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5、對方構成犯罪的性質不同。
破壞軍婚罪的對方即現役軍人的配偶,除非行為人亦是現役軍人的配偶,構成犯罪的,亦不是破壞軍婚罪,而是他罪即重婚罪;而後罪的對方,構成犯罪則與行為人的犯罪屬於同一種性質的犯罪,即都是重婚罪。在實踐中客觀上雖然存在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結婚的事實,但究竟怎樣定罪,則要結合主體、主觀認識內容認真分析,不能一概都以破壞軍婚罪論處。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徵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破壞軍婚罪與重婚罪的界限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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