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重婚罪誰是適格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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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重婚罪誰是適格原告?

一、對於重婚罪誰是適格原告?

重婚罪的適格原告是犯罪嫌疑人的配偶,夫妻一方告重婚罪法院是會立案的,因為重婚罪侵犯的客體不僅是犯罪者的合法配偶,也侵犯了社會秩序。即使重婚者的配偶不起訴,國家也應當追究重婚着的責任。

對於重婚罪,公安機關有義務主動偵查,檢察院也有權力提起公訴,不管被害人是否願意。當然被害人也可以提起自訴,若是被害人要求追究配偶重婚罪,但證據不足的,可以要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重婚罪一般情況下的案外第三人是不可以做原告的。但也有特殊情況,比如案外人和受害者直接是近親屬關係,而且受害者受到威脅或者脅迫不能起訴的,案外人可以協助起訴,此時檢察院也可以協助起訴的。

二、什麼情況下構成重婚罪?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

3、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後或同時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此即兩個事實婚的重婚。

4、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後又與他人登結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實婚後法律婚型。

5、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如果沒有配偶一方確實不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的,無配偶一方不構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則構成重婚罪。

重婚罪的起訴情況,可以由重婚一方的配偶向司法機關親告處理的,但由於重婚罪屬於刑事犯罪,所以由於重婚行為導致權益受到侵害的當事人都是可以提出起訴行為的,具體情況下可以由司法機關在進行調查取證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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