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時的財產怎麼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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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時的財產怎麼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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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之間同居,雙方的財產很可能相互交融,很難分清是誰的,但也有雙方涇渭分明的,那同居時的財產怎麼進行認定呢?同居關係打破時,交融在一起的財產關係也要區分得涇渭分明,那同居時共有的財產如何分割?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同居時的財產怎麼進行認定

同居期間的財產範圍同居財產是指男女雙方或一方在同居期間取得的合法收入或財產。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儲蓄、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家禽、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其它生產資料、生活資料。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而對一方所得收入和財產未予規定。同居期間財產所有權,按一般的民法理論確認。同居後一方的收入或財產,原則上應歸該方當事人所有。但另一方當事人對取得該財產的當事人在取得該財產時有資助,或在取得該財產的過程中有輔助性勞動及提供生活幫助的,則該收入或財產應為一般共有。可根據當事人在取得財產中的作用大小,確定不同的份額。同居後共同購置的財產屬當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確定按份共有。

2、以下一些情況,不應將其取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對待。

(1)雙方同居之前約定了財產歸屬的,如該約定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則應當履行和遵守。

(2)雙方短暫同居(如只有幾個月),經濟上混同程度較低,只有小額往來,對大件財產分割應側重對該大件財產的貢獻大小來酌定所佔份額,一般如達不成協議,只能由法院酌定判決。

(3)一方有配偶,在婚外與其他異性同居,無論該異性是否知悉其已婚,所積累的財產均不能按一般共有關係處理,應主要考查雙方對該財產的投入比例。

(4)一方有配偶,在婚外與其他異性同居,該方將自己名下夫妻共同財產自願與該異性共有,一般應認定無效(因為夫妻共同財產一方無權惡意、違背公序良俗地擅自處分)。

(5)一方有配偶,在婚外與其他異性同居,該方將自己名下純個人財產自願與該異性共有,一般應認定有效(因為任何公民都有權獨立處分完全屬於自己的個人財產)。

(6)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後,因人身關係取得的財產歸該當事人所有。

(7)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後,繼受取得的財產歸繼受取得人所有。

(8)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後,取得的共有權屬不明的財產推定為共有財產。

(9)一方同居之前的個人財產,以及因該個人財產所生的孳息(房租、股息、紅利等),一般仍作為該方的個人財產對待。

(10)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後,因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為共同的債權、債務,對外仍視為個人債權、債務,但雙方之間一般應按共有債權債務享有和承擔。

二、同居時共有的財產如何分割

同居期間,共同共有財產的分割。法律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90條“在共同共有關係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應當根據等分原則處理,並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但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應當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處理”的規定。

男女未婚同居的,這樣的關係是不受法律保護的,而一旦分手的話,則需要就共同生活期間的財產做出分割。不過首先還是需要進行認定,看哪些是屬於共有財產,而哪些又是屬於個人財產。由此可見,對同居時的財產進行認定,是很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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