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共同財產是怎樣認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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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和第十一條和《婚姻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以下財產可以認定為同居共同財產:

同居共同財產是怎樣認定的?

一、同居期間的共同收入

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是指同居一方在另一方的輔助性勞動或生活照顧下所獲得的收入。如果是同居一方同居前就確定取得的收入,在同居期間才入賬的,則為個人財產。

二、同居期間共同購置的財產

共同購置的財產,是指同居當事人共同出資購買的財產或者是用共同收入的購置的財產。一般情況下,對於同居期間共同購置的財產,當事人按照各自的出資份額共有;如果無法明確各自的出資份額的,則視為雙方等額共有。

三、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

同居當事人在同居期間出於共同生活、生產的需要而向別人借款形成的債務,應視為共同債務,雙方對債權人承擔無限責任,但是在當事人之間可以約定各種承擔的份額,如果沒有約定的,應當雙方等額承擔。

同樣的,同居當事人在同居期間出於共同生活、生產的需要向他人出借財產形成的債權,是當事人的共同債權,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或者不能確定各自的出資份額的,則視為等額共有。

四、應當屬於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的

在現實生活中,因為財產的類型和範圍難以窮數,所以根據個案的不同,可能存在其他應當屬於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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