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同居屬於事實婚姻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8W

一、對於同居屬於事實婚姻嗎?

對於同居屬於事實婚姻嗎?

同居不一定就是事實婚姻;

同居是男女雙方基於彼此有好感,一般是愛情的基礎上,以男女朋友的身份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的一種方式。

而事實婚姻,是男女雙方雖然都滿足了結婚的條件規定,但實際卻又沒有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之後雙方便以夫妻關係對外公開同住一起,身邊的親戚朋友、鄰里羣眾也認同兩者是夫妻關係的結合。

事實婚姻的構成要素一般包括:

1、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且為周圍羣眾所公認。雙方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不正當的兩性關係的顯著區別。

2、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當事人沒有履行法定的結婚程序,因而是一種違法婚姻,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誌。

3、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和禁止條件。

4、時間發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的。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具有上述情形的可以認定為事實婚姻,在此之後的都認定為同居關係。

二、事實婚姻是否構成重婚罪?

1、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據此,重婚應當包括兩種情形。一種是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另一種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之所以將此也定為重婚是將其作為重婚罪的共犯來考慮,因為沒有他的行為就沒有他人的重婚行為,二人行為結合後才導致重婚的發生。從客體上講,重婚罪侵犯的是一夫一妻制。從客觀方面講。即行為人有重婚的行為。

2、在主體上,重婚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主要包括有配偶的人,沒有配偶的人。在主觀方面,重婚罪只能是直接故意,如果行為人不知道他人已經結婚,則不宜認定為重婚罪。

同居和事實婚姻都是屬於沒有結婚就生活在一起,但對同居未必就是屬於事實婚姻,這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才能進行判定,對於事實婚姻一般在特定的條件、特定的時間、以及還有特定的情況之下一般是可以受到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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