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幾年屬於事實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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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幾年屬於事實婚姻

同居,是指兩個相愛的人暫時居住在一起,現一般用於異性之間。同居跟結婚不一樣,結婚是獲得了法律的承認的夫妻關係,是不可以隨便解除關係而必須要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認的一種行為,也沒有任何法律保障。在同居期間男方和女方可以隨時提出分手終止關係。在我國現行法上,非法同居分為無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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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幾年屬於事實婚姻

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並且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所形成男女兩性關係。其具有以下特徵

(1)未依法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欠缺婚姻的法定形式要件

(2)具有目的性和公開性。即雙方當事人具有終生共同生活的目的,並以夫妻名義公開生活,羣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

(3)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和禁止條件。根據婚姻法的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凡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同居生活的,並且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凡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同居的,無論是否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只要沒有領取結婚證,都只屬於同居關係,不構成事實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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