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關係能要求扶養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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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關係能要求扶養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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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社會,同居並不稀奇,但由此也產生了一系列的問題。比如同居關係解除時,一方當事人,尤其是女方,為了彌補自己各種的損失,要求男方支付扶養費或青春損失費等,那麼同居關係能要求扶養費嗎?下面,就讓本站小編來為你做詳細解答吧。??

一、同居關係能要求扶養費嗎

我國的《婚姻法》只規定了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而沒有明確規定同居關係的雙方之間的扶養義務。也就是説,一般情況下,在同居關係解除後,無論男方女方,都沒有權利要求對方支付扶養費。因為,在我國,同居關係是得不到法律的承認和保護的,因為究竟是登記結婚還是簡單同居,男女雙方有自主的選擇權,掌握着主動權,既然選擇了同居而沒有進行婚姻登記,就要自己承擔同居關係帶來的各種社會後果和法律後果。因此,在通常情況下,同居的一方不能在同居關係解除時請求對方支付扶養費或精神損失費的。除非是下面兩種情況:

(一)同居期間一方患有嚴重的疾病還沒有治癒。

(二)另一方有經濟幫助的能力。如果他個人的經濟收入都滿足不了自己的生活需要,法院也不能強令為對方支付費用。

此兩種情況下,一方可對另一方自願給付。

二、同居關係雙方的債務處理

對於同居雙方的債務處理方法,法律也沒有明文規定,司法實踐中通常這樣處理: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務,按共同債務處理,即同居關係解除時要平均分擔債務。有下列情形的,認定為一方各人債務,由個人負責償還:

(一)男女雙方約定好由各人負擔的債務。

(二)一方以各人名義所負的債務,不管第三人是否知道雙方是同居關係。

(三)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收入卻沒有用於共同生活。

(四)其他。

通常情況下我國對同居關係不予保護,所以同居關係解除時一方沒有要求對方支付扶養費的權利,同居期間產生的債務也是如此,要區別看待。而要是男女在同居一段時間後就依法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的話,則此時存在了合法的夫妻關係,那麼雙方之間就有相互扶養的義務,也就是説一方可以要求要求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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