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後能要求解除勞動關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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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單位單方解除權。根據《勞動法》第25條的規定,下列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關係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記錄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並且根據該法第29條的規定,即使勞動者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也可以根據上述規定,單方解除勞動關係。
(2)工傷職工的解除權。《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傷殘5-10級的工傷職工,解除勞動關係時,可以享受一次性的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3)雙方終止勞動關係的權利。工傷職工的傷殘等級為7-10級的,勞動合同期滿,雙方可以終止勞動關係。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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