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一方父母贈與財產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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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一方父母贈與財產如何分割?

婚姻是甜蜜的,但是兩個人在一起,鍋碗瓢盆,難免有些磕磕碰碰,需要大家互相包容,相會理解。但是,如果自己的合法權益收到侵犯,也要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今天就講一個小問題,夫妻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一方父母贈與的財產,在離婚時該如何處理呢,法律又是怎麼規定的呢,本站小編為您解答。

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關於婚姻存續期的規定

夫妻關係在婚姻登記部門辦理結婚證時始,終於辦理離婚證明或法院起訴,作出的離婚判決生效時止,或夫妻雙方一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婚姻關係自發生該法律事實時,婚姻關係終止。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並且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自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之日起或者自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之日起到婚姻關係解除(或者一方死亡)之時,也屬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另外,男女雙方根據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係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在這種情況下,補辦結婚登記之前的一定時間也應屬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二、婚姻法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

根據《民法典》的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五十九條 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三、法律關於贈與的規定

“贈與”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一種行為。這種行為的實質是財產所有權的轉移。贈與行為一般要通過法律程序來完成,即簽訂贈與合同(也有口頭合同和其它形式)。法律術語稱這種合同為諾成性合同,顧名思義就是隻要“承諾”就可以“成立”。基於該合同的諾成性,贈與人做出意思表示時雖未實際取得但將來可以取得的財產,也可成為贈與合同的“標的”。贈與,是指既不需要付息也不需要還本,是“標的”單方面轉移。

四、婚姻法關於婚姻存續期間一方父母贈與財產分割的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四)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三)規定: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因此,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一方父母贈與的財產分割問題,需要根據贈與合同具體細節來做具體分析。如果贈與合同中已經規定贈與財產屬於特定一方所有,那麼就無法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處理,如果贈與合同中沒有相關規定,那麼將視為默認歸夫妻共同所有。以上是本站小編給您的解答,如還有疑惑,推薦您尋求專業的法律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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