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認定構成重婚罪的情形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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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認定構成重婚罪的情形是什麼

一、可以認定構成重婚罪的情形是什麼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中對重婚罪的規定是,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屬於重婚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構成重婚罪的有以下幾種情況:

1、與配偶登記結婚的情況下,再與他人登記結婚或準備登記結婚的;

2、與配偶登記結婚的情況下,再與他人存在事實婚姻關係的;

3、與配偶和他人均沒有登記結婚的,但是與配偶和他人先後存在事實婚姻關係;

4、明知對方存在上述情況,仍與對方登記結婚或存在事實婚姻關係的。

其中的事實婚姻關係是雙方並沒有登記結婚,但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羣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結合。1994年後《婚姻法》不再承認事實婚姻,但是在法律上,特別是刑法對重婚罪的認定上,事實婚姻仍是認定重婚罪的一大標準。如果先登記婚姻,而後與他人只是同居而不存在夫妻關係的名義,並且羣眾並不認為是夫妻關係的,屬於婚內出軌,並不屬於重婚罪。

如果先是事實婚姻,後是法定婚姻,則不構成重婚罪。刑法上之所以這樣限定,是為了保護合法婚姻,不予違法的事實婚姻來破壞合法的婚姻。

而上述第4條中説明,如果第三者處於不知情的情況,不構成重婚罪。

二、遭遇重婚時怎麼解決

重婚罪在法律上是屬於“不告不理”的自訴案件,即除非當事人向法院提出訴訟,否則一般情況下法院是不會主動受理的。但是重婚罪也是可以轉化為公訴的,在當事人不知情的情況下由其他公民告知檢察機關控告或者當事人證據不足由公安機關提供協助時可以轉化為公訴案件。

重婚罪屬於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證明重婚罪的證據一般為以下幾種:

1、存在兩次法定婚姻的,可在犯罪嫌疑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所在地民政機構查詢其婚姻登記情況。

2、朋友、鄰居的證人證言,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親密照片、錄像等可證明存在事實婚姻的證據。

3、犯罪嫌疑人之前曾自願寫下的保證書、懺悔書等證明之前存在重婚或出軌行為的證據(需要與其他能證明現在存在重婚行為證據共同提交)。

4、犯罪嫌疑人有私生子的,可讓居委、村委、計生部門或孩子出生醫院出具的證明及相關登記資料。

在重婚罪訴訟中,一般不能追加離婚訴訟,也不能在離婚訴訟中追加重婚,在“不告不理”的原則下,不能與民事離婚案件一併審理。

重婚中,有配偶的人應理解為已經依法登記結婚的人。對於先有事實婚姻,又與他人登記結婚和兩次及兩次以上均是事實婚的,則依法不構成重婚罪。對於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而形成事實婚姻的,之所以應當以重婚罪追究刑事責任,是因為不能允許行為人以事實婚姻去肆意破壞依法登記的合法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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