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5年還可以告前夫重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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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5年還可以告前夫重婚嗎?

離婚5年還可以告前夫重婚嗎?

1、不可以的。已過的訴訟時效期。

2、根據我國刑法87條規定,最高刑五年以下的,經過五年不再追訴。刑法258條:重婚罪的法定最高刑是2年,所以重婚罪的追訴時效為五年.另須指出的是:在重婚罪追訴時效的確定上,應注意第八十九條的規定: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3、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違法行為即一個人在同一時間內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婚姻關係。

二、《刑法》第258條規定:

1、“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構成重婚有兩類人,第一類是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第二類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3、其中,第二類人構成重婚要求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事先知道,或者事後知道而繼續保持婚姻關係,則屬於“明知”。反之,不知道、受欺騙,則不構成重婚。

4、認定重婚,關鍵要看是否構成另一夫妻關係。依據有關司法解釋,

三、重婚有兩種情況:

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二是事實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視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如果重婚罪構成,只要沒過刑法上規定的追訴時效,即使已經離婚了也可以追訴

(1)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的;

(2)有配偶的人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以夫妻相稱或者對外以夫妻自居的。

夫妻相稱,除當事人間承認、日常生活間的稱呼外,當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時男方以丈夫的名義簽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親的名義在醫院簽字,當事人以父母的名義為子女慶祝滿月等,也可以作為認定以夫妻相稱的輔助證據。認定重婚,重婚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就構成重婚罪。你可以舉報他重婚,如果警察查證屬實,會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綜上所述,有配偶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明知他人有配偶仍然與他人登記結婚的,構成重婚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判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當事人自知道對方重婚之日起,5年內有權提出訴訟請求,重婚罪是指同一時間內存在兩個以上婚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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